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69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 汉族, 1993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3********, 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至同年12 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名为“徐某某”的女性身份,在百度贴吧、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上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友,并虚构父亲生病住院、自己无钱交房租等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550199元。
2020 年1 月至同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名为“李某某”的女性身份,在百度贴吧、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上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友,并虚构外公生病住院、上班体检需要费用等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920元;后于同年2月至3月被害人张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工作生活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冒充“李某某”及“李某某”的老板,以帮助被害人追回被骗钱款、需缴纳保证金、押金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3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 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检察官助理 周欣桐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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