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2006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7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我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吸毒人员尹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张某某遂通过张某某的介绍,驾驶其号牌为川A*****黑色“福特”牌轿车搭载张成至都江堰市顺江场,在微信名为“周某某朋友”(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温玉路三根桩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尹某某。
2、2020年6月13日,吸毒人员尹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达成毒品交易,后张某某采用相同方式,在微信名为“小燕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小袋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至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红旗村村委会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指认笔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7页,光盘1张。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在案的川A*****号牌福特轿车1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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