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小容,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5********,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5月7日被四川省女子监狱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小容在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一段丰碑园附近遇到被害人赵某某,便一路尾随赵某某进入竹海商贸小区4栋1单元二楼楼梯间,假借色诱的名义将赵某某抱住,趁赵某某不备将其衣服内的钱包偷走,被盗钱包内有400余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容退还赵某某500元。
2020年3月24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小容在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三段邮政储蓄银行对面遇到被害人何某某,便上前与其搭讪,借机将何某某带至邮政储蓄银行旁边长宁镇竹海路三段1号街面住宅楼梯处,并假借色诱的名义将何某某抱住,趁何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22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容退还了何某某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昕玥
检察官助理:郑 鹏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小容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视频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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