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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刑诉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唐山市**艺术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号,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26日至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唐山市银海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银海公司)股东及店长,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月20日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法买到李某某的画作的情况下,虚构可以购买李某某画作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在银海公司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5月24日,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购买国玉金砖能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在银海公司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万元,之后根本未向经销商进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所得,大部分已用于银海公司日常开支及张某某个人花销。在被害人王某某多次想要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6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74万元未赔付被害人王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现代名家画(李某某)购买凭证、唐山银海艺术品POS机单、王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国玉金砖收藏票0001628号、高某某提供的李某某画、国玉金砖收藏票复印件(与王某某提供一致)、北京中鼎宝升艺术品有限公司提供唐山银海艺术品公司采购进货明细、公安机关下载的国玉金砖产品介绍曾某某购买宝马车的发票和凭证、唐山国墨商贸有限公司、银海艺术品有限公司、唐山瀚海艺术品有限公司、文行艺术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购买李某某画作及收藏品国玉金砖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源

2019年9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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