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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楼**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处)在明知武汉市公交车站服务岗亭钢结构及基础工程系虚假工程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已从武汉公交集团第三分公司承接了上述工程,可以对外分包该工程,据此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在武汉市硚口区**企业总部**栋**座**楼****集团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合同,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已分赃挥霍。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法与被害人许某某签订公交站亭钢结构及基础工程合同,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经被害人许某某多次追讨,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许某某17万元,剩余赃款已分赃挥霍。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法与被害人卢某某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合同,以此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已分赃挥霍。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收据、公交站亭钢结构及基础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刑事技术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韩家墩街派出所出具的报案、立案材料、情况说明、声明、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不法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谨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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