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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隆回县******。2020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利用QQ软件将其本人和好友的收款二维码(含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聚合码)和银行账号转发给他人用于转移、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经核查,金额共计人民币50689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害人伍某某在网上和一名女子裸聊,被录下视频敲诈勒索,被害人伍某某用支付宝分八次扫码支付共计22248元,经核查是张某某本人及其提供的他人二维码。

2、同年4月5日23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在网上和一名女子裸聊,被录下视频敲诈勒索,被害人袁某某用支付宝扫码支付1888元,经核查该二维码为张某某下家张某某提供。

3、同年4月6日2时4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和一名女子裸聊,被录下视频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用支付宝扫码支付2999元,经核查该二维码为张某某下家张某某提供。

4、同年4月14日22时许,被害人何某某通过抖音软件收到私信,后对方让她加QQ介绍刷单流程,并发二维码教她刷单,被害人何某某被诈骗支付7999元,经核查该二维码为张某某微信好友“******”提供给。

5、同年4月15日15时许,被害人于某某手机支付宝被盗刷15555元。经查该15555元转到张某某的下家李某某的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支付宝转账账单、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伍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另案人张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7.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等笔录;

8.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取现并转移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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