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2时40分左右,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吉庆街与黄石路交叉口附近巡查,当场从吴某某(另案处理)随身携带的黑色手包里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1袋(重2.42克),从其驾驶的闵A****S牌奔驰轿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储物格中查获白色毛巾包裹的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1袋(重18.85克)。
2019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大智街派出所投案,称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晚在吴某某驾驶的闽A****S牌奔驰车内查获毒品系其所有,现在自愿来投案,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公安人员随即展开侦查取证工作。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公安人员发现张某某所陈述内容多处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与吴某某非法持有有毒品中的相关客观证据相印证。后经民警法制教育,张某某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如实供述了因为哥们义气、重感情,自愿来派出所承认自己系毒品所有人,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顶罪,企图帮助吴克斌逃脱法律惩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左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累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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