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镇**街道**路。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系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某、陈某乙(另行处理)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日和9月29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丈夫陈某乙(另案处理)共同注册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人汤某某实际经营。2018年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冬虫夏草”、“虎虎生威”、“强根法拉利”、“双效伟哥”、“美国延时片”等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的国家禁用药物而购买,并先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冬虫夏草”2盒、“虎虎生威”1盒、“强根法拉利”1盒;于2018年10月28日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王某某销售“虎虎生威”1盒、“美国延时片”1盒、“双效伟哥”1盒。经检测,被告人汤某某销售的“冬虫夏草”、“虎虎生威”、“强根法拉利”、“双效伟哥”、“美国延时片”中均含有国家禁用的药物成分“西地那非”。
案发后,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冬虫夏草”等保健品(照片);
2.书证:营业执照、投诉举报信、账本等;
3.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5.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保健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张家港市**药店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适用缓刑(如适用缓刑,应宣告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付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其家中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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