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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家港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459号

被告单位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34********,注册地址张家港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诉讼代表人毛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5********,**公司员工。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地为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公司实际经营人,2020年6月因擅自停用消防器材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处罚款200元。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公司和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介绍,以支付开票费和制造资金流水等方式,取得**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纺织有限公司、济宁**工贸有限公司、鱼台**有限公司、曹县*甲织造厂、曹县*乙织造厂、徐州**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等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1.98946万元,用于**公司抵扣税款人民币34.907352万元。

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公司已补缴全部上述抵扣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款抵扣证明、税款补缴证明、于某某、姜某某的银行卡资金回流记录、**公司对公账户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和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2020年12月1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于某某在值班律师陆军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于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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