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张家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林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家林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刘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经审查:
1、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家林在简阳市简城镇川府巷五友路边贩卖300元约0.3克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家林在简阳市简城镇川府巷五友路边贩卖300元约0.3克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20年8月,被告人张家林在简阳市简城镇川府巷五友路边贩卖300元约0.3克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4、2020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家林在简阳市交警队家属楼下贩卖600元约1克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20年9月22日18时许在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三段114号将被告人张家林挡获。现场在其身上搜查出分装好的白色晶体16.62克;白色粉末0.2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及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张家林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判处被告人张家林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德强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83页;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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