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单位张家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3********,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单位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医院东100米。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54岁,身份证号:1307021965********,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庄园**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6********,汉族,高中文化,张家口**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张家口**有限公司青西路菜市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张家口**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单位张家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公司)与张家口市桥西区**办事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接受**办事处委托管理张家口市桥西区青西路菜市场向摊主收取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向**办事处交纳管理费。
2016年6月,因政府职能转变, **办事处与张家口**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张家口**公司不再享有张家口市桥西区青西路菜市场的管理权。在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张家口**公司违规占用张家口市桥西区青西路长约1000米的道路经营菜市场。被告人倪某某、芦某某按照张家口**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在逃)、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的安排下,具体负责青西路菜市场的经营管理和收费工作。在张家口**公司的违规经营期间,违规收费,并利用杨某某和张家口**公司的名声,强迫在此摆摊营业的摊主向张家口**公司缴纳管理费,否则不能在青西路菜市场摆摊营业。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案发期间,共收取管理费107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转办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口**有限公司以胁迫手段强迫摊主接受被告单位服务,并强行向摊主收取管理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单位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倪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恩娣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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