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家亮,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家亮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7月6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6年2月22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2017年9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0月2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家亮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家亮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凤阳县**镇**村**队**号自己家中提供场所、赌具牌九,招引、纠集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等人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12日晚上23时许,高某某、乔某某、张某甲等人正在用牌九进行赌博时,被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涉案赌资4190元、赌具牌九一副。在赌博期间,被告人张家亮累计抽头渔利5230元,并以抽头所得作为赌资参与赌博。
被告人张家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家亮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家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亮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招引、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2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家亮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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