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小区。因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此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得毒品冰毒后,在永顺县城又给他人贩卖三次,共计0.7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期间,绰号为“拐子”(身份未查清)的男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要购买300元的冰毒,张某因没有冰毒,需要从别处购买,便对“拐子”称要赚取差价100元,“拐子”同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支付400元。张某便联系上线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300元,张某某冰毒0.3克放置在永顺县城**桥去***路上一垃圾桶旁。张某获悉后,电话告知“拐子”冰毒藏匿的位置,“拐子”取得0.3冰毒后又分给张某0.1克用于吸食。

2.2020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打电话给黄某某,询问是否需要冰毒。黄某某表示需要购买300元的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张某300元。张某便又联系上线张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支付500元,购得0.5克冰毒,从中取出0.2克冰毒准备用于自己吸食。后张某在永顺县城**街二楼楼梯转角处将剩余冰毒0.3克贩卖给黄某某。

3.2020年7月初,黄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要购买5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500元。张某便联系上线绰号为“桃桃儿”(身份未查清)的男子,购得0.3克冰毒。张某从中取出0.2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将剩余冰毒0.1克在永顺县城***路口贩卖给黄某某。

2020年8月1日,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城**社区**物流公司将被告人张某抓获。案发后张某表示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永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讯录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