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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1********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现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批准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3月31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某某、胡某某,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邻居家喝酒后回到家,与其妻子刘某某因做饭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张某某从客厅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刘某某右大腿根部、后背各刺一刀,致刘某某死亡。案发后,张某某用自己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胸腔造成肺脏损伤导致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出具撤诉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等物证;2、尸体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证人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亲属刘某甲的陈述;7、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撤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8、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会普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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