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8年7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新市街机场路1335号金大祥珠宝店门前,与陈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互殴,期间张某某持剪线刀捅伤陈某某腹部,致陈某某胃、肠全层破裂,须手术修补,经鉴定陈某某的伤势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剪线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剪线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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