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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广东省韶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现住地均在广东省韶关市**县**镇**村**组。2004年9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窜至资兴市**镇盗得他人摩托车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4日,张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资兴市清江镇。随后二人在黄嘉村村岔路口旁的李某某家门前的空坪处发现停放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次日凌晨03时许,张某某来到李某某家门前的空坪处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盗走该三轮摩托车。张某某在宜章县**公园旁以7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给一村民。经鉴定,该被盗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832元。

2、2019年09月11日16时许,张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资兴市清江镇,二人分开寻找作案目标。之后,张某某在资兴市清江镇远和村庙上组公路旁一空坪处发现了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张某某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盗走该三轮摩托车。张某某在宜章以138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给一熟人。经鉴定,该被盗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560元。

3、2019年09月17日凌晨01时许,张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资兴市清江镇青草村张某某家门前空坪处,“刘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一辆蓝色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在宜章县城的**公园旁以24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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