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0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自2019年10月9日至12月18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一名叫“阿秋”的男子(身份不详)购买冰毒,后转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其中,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某四次,每次一小包(净重0.07克),价格人民币200元,共计贩卖毒品冰毒数量0.3克,毒资共计人民币800元。2019年12月17日21时50分许,陆丰市公安局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某,从其身上缴获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给其吸食的疑似冰毒一小包(净重0.07克)。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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