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至徐州市铜山区**路步行街**商店附近踩点,观察金店营业时间、员工数量、店主情况,并尾随晚间下班步行回家的店主宋某某至**路西一街**小区**栋**单元**室住处门外。为实施作案,张某某在杂品店先后购买菜刀、塑料束带、透明胶带、口罩、手套等工具,预谋在宋某某回家途中伺机以菜刀相威胁,用束带、胶带控制后索要金店钥匙,劫取店内财物。
1、7月上旬一天晚上,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小区,发现宋某某住处亮灯后在门外关掉户内电源诱使对方出门,欲趁开门之际实施抢劫,因切断电源时声音较大而害怕逃走。
2、7月上旬一天晚上,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尾随宋某某至**小区伺机抢劫,后因对方有人同行而未实施。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胶带等(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预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延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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