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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5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5日至9月29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自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座**室内,提供虚假交易平台,并以在该平台投资黄金、原油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崔某某、康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后于2018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雯文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28册和补充材料1份。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2份。

5.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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