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张宏业,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9********,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融资团队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被告人张宏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吴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栋**室办公,并聘请被告人张宏业作为融资团队负责人。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集资资质的情况下,以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以召开推广会、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河北**工程项目,承诺投资1万元每个月支付500元至600元的高额利息回报。
2016年12月,该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截至案发,被告人张宏业共向3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3.3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82万元。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张宏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张宏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宏业退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退赃收据,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和收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腾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管某甲、管某乙、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宏业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宏业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宏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宏业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扣押涉案财产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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