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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周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号**室(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河区**办事处**村)。2004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室(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周某两人合谋商议准备实施盗窃并购买作案工具撬棍。2019年10月10日晚上10时许,由周某开车带张某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西湖高尔夫别墅区域附近,张某用撬棍撬开被害人吴某某家(**幢)西面卫生间窗户,在别墅二楼房间内窃得足金首饰22件、纪念币及纪念章38枚、金条10根、银条1根、印章1枚、玉质手镯3件、钻石2颗、手表2只、项链8条、挂坠3件、翡翠挂件1件、和田玉挂牌1件、非贵金属挂件1件共计93件财物(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70695.3元)。作案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由周某开车接应张某一起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周某先后销赃5次共计获利人民币170130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淘宝截图、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户籍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发立破案经过等;

2.证人徐某甲、曹某某、徐某乙、黄某某、温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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