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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位**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营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三年;因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镁都街道太阳城胡某甲经营的鸡柳门市前,将两桶五湖牌色拉油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色拉油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40元。

2、2020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钢都街道蔬菜批发市场内,将贾某某放在店门口电动三轮车上的70斤左右猪下货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猪下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80元。

3、2020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钢都街道蔬菜批发市场内,将崔某某的小波海鲜店里的两箱燕鲅鱼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燕鲅鱼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20元。

4、2020年2月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批发市场内,将王某某送货车上的一包29.3斤羊肉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羊肉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72元。

5、2020年2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市场内吕某某卖货的摊位后面,将一袋五十斤花生米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花生米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75元。

6、2020年3月18日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太石桥市**街道**门前,将胡某乙停放在路边车内的Gucci牌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400元及一些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

7、2020年3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批发市场内,将哈某某放在摊位地上的60斤左右牛肉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牛肉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20元。

8、2020年4月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市侯某某的卖货摊位前,将一部OPPO All手机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手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9、2020年4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张某某经营的**店内,将柜台上的一部华为9X手机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手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10、2020年4月11曰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市北段马某某的煎饼摊前,将一部VIVO牌X27型手机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手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11、2020年4月13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小学附近,将姜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

12、2020年4月1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超市门前,将邹某某送货车上的一箱羊肉卷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羊肉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750元。

13、2020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街道**诊所内,将办公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华为10手机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两部手机评估价格共为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胡某乙、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邹某某、陈某某、贾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哈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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