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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守军非法经营)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守军,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镇)。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守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守军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大庆市大同区谢民商贸城西门金华超市门口非法收购香烟时,被大同区烟草稽查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将该案件移交大同分局。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张守军先后在大庆市大同区、肇源地区收购香烟核实共计97339元;在哈尔滨市五家仓买收购香烟核实共计54952元;张守军在杨某某及李某某手中收购香烟核实共计49082元;张守军案发当日在大同区收购香烟核实共计:59645元;张守军涉嫌非法经营总价值为:26101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材料;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守军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军在无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守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守军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广文

助理检察员:吴 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守军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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