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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某,绰号“小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9月6日13时许在红塔区南北大街窑头村4号门口贩卖了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小胖”(具体情况不清)。当日20时许在同一地点贩卖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价格150元)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当日22时许在同一地点贩卖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价格300元)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沐某某的时候被警察抓获。并当场从李某某被抓获地点的地上查获用灰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均为红色片剂,分别用两根吸管包裹,一根里面有6颗,另外一根里面有4颗)。经称量毒品净重0.93克。被告人张某逃跑至红塔区南北大街窑头村20号楼下被警察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用于毒品交易的1部粉色OPPO手机及贩卖甲基苯丙胺所得的300元人民币。

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徐建忠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交(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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