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0********,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7年1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15日经江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江夏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按照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江夏区院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和9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和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资助下,注册成立武汉**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光谷CBC商业中心设立办公区,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中心代码为“29089”的经纪会员单位,从事线上邮币卡交易。

武汉**公司招揽胡某甲、张某某、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经理,尹某某、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业务经理与业务员受被告人张某指使,相互配合,以虚拟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虚假宣传邮币卡投资能获取高额回报,向被害人谎称在邮币卡中心有熟人,可以获取内幕消息及邮币卡涨跌信息,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邮币卡涨势图,营造高回报高收益氛围,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听从其指令进行邮币卡交易即可获利。而该邮币卡交易实际由北京**公司旗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操盘,该公司通过持有市场中数个操盘账户频繁使用自买自卖方式持续“倒单”,拉高邮票的交易价格制造虚假的K线良好走势等诱骗被害人进行大额投入。该公司将操盘信息反馈给包括武汉**公司在内的各经纪会员单位,被告人张某又指使业务经理、业务员根据操盘信息“指导”被害人操作,在被害人投入资金后,操盘团队采取高抛低吸、反向操作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在被害人怀疑被骗时,被告人张某安排业务经理及业务员做好安抚,并诱骗被害人改持其他邮币卡,进行新一轮的诈骗。被告人张某所负责的武汉**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诱骗刘某某、胡某乙、周某某等300余人在河北**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造成被害人被骗亏损,从而诈骗钱财。被告人张某根据其公司所发展的被害人持仓量,通过北京**公司分得大量赃款,用于个人花销。经审计,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所负责的武汉**公司,共有370名“客户”在河北**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中358人亏损,共计亏损人民币82078149.02元。

2017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江夏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口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同年5月19日,该局在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号对被告人张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江夏区公安分局将被告人张某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胡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胡某甲、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天意审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5.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里霜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