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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建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路**号,住址:同上。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2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21时许, 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龙湖北城天街永辉超市内扒窃被害人詹某某(女,38岁)上衣口袋里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在被发现后,被告人张某当场将盗窃的手机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1月6日17时许, 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龙湖北城天街永辉超市外的扶手电梯口处扒窃被害人杨某某(女,29岁)上衣右边口袋里的深空灰色苹果X 64G手机一部,后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05元。

2020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龙湖北城天街永辉超市门口扒窃被害人谢某某(女,30岁)上衣左边口袋里的白色背板的华为畅享MAX 128G手机一部,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6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谢某某被盗的华为畅享MAX 128G手机已经追回,公安机关已返还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多次扒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碟贰盘

3.所盗窃华为畅享MAX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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