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伟,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号附**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陈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伟行走至都江堰市大道**书店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电瓶车未上锁,便将该电瓶车以及放置在车上的一件白色艾莱依牌女士羽绒服、五瓶香辣酱和一袋花椒一起盗走。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车、羽绒服总计价值1245元。
被告人张某伟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伟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张某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伟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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