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庭院**号。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六千元。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在刘某某处租赁的车牌号**奥迪A6L轿车,谎称是其父亲所有,在元宝山镇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门前将该车抵押给周某某,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向其亲戚借钱需买东西看望,借钱偿还周某某,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00元。张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转让KTV费用、车辆租赁费、日常花销等消费。2020年11月17日该奥迪A6L轿车已发还给刘某某。
2、2020年6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贾某某经营的**炸串店与贾某某结识,先后编造有房产出售需付中介费、其母亲生病住院、宠物店充值送狗粮活动、购买手机、其路虎车借给朋友出事故需赔偿等虚假理由,取得贾某某信任,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90990元。张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KTV、旅游、日常花销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柏艳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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