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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张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现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2019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虚构“张林”身份,隐瞒经营不善、拖欠货款的事实,编造低价出售黄豆的谎言等,在天津市北辰区**村向被害人徐某某出售黄豆,并书写张林收取徐某某20万元黄豆款的收条。2016年12月5日、12月8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北辰区**农贸市场农业银行,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农业银行卡账户转入18万元、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将20万元货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后逃匿。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20万元货款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君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市**区**,联系方式1889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补充材料壹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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