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腊月至2019年农历二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恩施市**镇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山林中林木并采伐共计150株,计立木蓄积85.6285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农历腊月至2019年正月期间,张某某与他人合伙,由张某某的岳父朱某某出面,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本村村民许某某山林(小地名:**、**)林木,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后出卖。经恩施市林业局工程师现场检验,张某某等人采伐马尾松101株,计立木蓄积55.8069立方米。
2、2019年农历2月期间,张某某伙同他人购买了**镇**村**组王某某山林(小地名:**)林木马尾松15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后出售获利。经恩施市林业局工程师现场检验,被采伐的15株林木立木蓄积为9.9072立方米。
3、2019年农历2月期间,张某某伙同他人购买了**镇**村**组黄某某山林(小地名:**)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34株。经恩施市林业局工程师现场检验,被采伐的34株林木立木蓄积为19.91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林权证、**镇林业管理站证明、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钟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易龙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