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同上。200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11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开来小区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疑似毒品麻果10颗和疑似毒品冰毒2小吸管,梁某某伙同他人吸食了其中疑似毒品麻果7颗和疑似毒品冰毒2小吸管,剩余疑似毒品麻果3颗被民警查获。同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开来小区门口再次贩卖疑似毒品麻果5颗给梁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某某身上查获16管疑似毒品麻果,24管疑似毒品冰毒及一袋白色晶体。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疑似毒品部分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该部分共重8.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毒品称量、现场抓获等视听资料;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8.9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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