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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街**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里**。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章某甲经营的公司津南区税务部门调查,后其通过朋友何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声称能够为章某甲摆平此事,以“办事”为由,在2011年10月至11月间,共骗得章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120万元。2011年12月26日,章某甲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其弟章某丙等人又找到被告人张某某求助,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能够将章某甲“办出来”,以“办事需要运作资金”等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月4日,在河西区梅江兴业银行、南开区兴业银行,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得章某甲之姐章某乙人民币220万元。后章某甲被判刑,章某丙察觉被骗后,在多次要求下,被告人张某某分三笔退回共计人民币44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无法联系。章某甲刑满释放后于2018年1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5月14日,公安河东分局民警在河东区**里**号楼**门**下将被上网通缉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章某甲、某乙的陈述;

3证人章某丙赵某某何某某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鸿芸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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