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正,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富顺县,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蒋文杰,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汪良军,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未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潘璐、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华滨,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胡圣刚,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小慧,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余麟、廖炜,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谭某某,女,住简阳市**街道。
被害人王某某,女,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害人侯某某,女,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害人黄某某,女,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李未杰、钟华滨、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周某共谋实施网络赌博诈骗后,邀约被告人毛威、李未杰“投资入股”参与,并约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分别占股40%,被告人毛威、李未杰分别出资25000元及分别占股10%。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搭建网络赌博平台、购买及提供作案所需的手机、微信账号、银行账号等,被告人周某负责日常生活及资金管理,被告人李未杰出面租用办公用房,被告人毛威充当平台客服充值并业务指导。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李未杰先后租用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小区**幢**号作为办公用房,从他人处购买搭建好的“众盈汇”网络赌博平台、微信账号、银行卡等,招募被告人钟华滨、杨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未到案)作为业务员,在微信聊天平台上伪装成“高、富、帅”身份并添加女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获取到对方好感及信任后,向被害人推送赌博平台并以共同赌博赚钱为由,诱使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充值,并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调整出奖结果致使被害人“输钱”,从而骗取了被害人侯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共计336747元,用于平时开支及分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毛威以“彭某某”、“唐某某”名义通过微信聊天获得被害人侯某某、黄某某、谭某某好感及信任后,诱使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转款充值,引导侯某某、黄某某、谭某某参与网络平台赌博并通过后台修改出奖结果,分别骗走侯某某31500元、黄某某48344元、谭某某85283元。
2、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华滨以“彭某某”名义通过“探探”平台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微信并加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取得对方好感及信任后,诱使王某某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转款充值,引导王某某参与赌博后通过修改出奖结果骗取王某某钱款。同时,被告人周某继续使用该微信,以借款充值参与“众盈汇”网络平台赌博为由骗取王某某钱款。经统计,被告人钟华滨、周某共骗走王某某171620元。
2020年4月21日,简阳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网吧”将被告人杨某某、钟华滨抓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小区**号房内将被告人毛威抓获。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14日,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2020年6月2日,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将被告人李未杰抓获。2020年6月14日,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路“**网咖”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四川省**校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李未杰、杨某某、钟华滨、罗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1日,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将现场查获的涉案工具电脑、手机以及现金20000元等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转账凭证等书证、提取电脑手机等的电子数据、现勘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钟华滨、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李未杰、钟华滨、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并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设置网络赌博陷进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李未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华滨、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钟华滨、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毛威、李未杰、钟华滨、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强
检察官助理:周玉龙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毛威、李未杰、钟华滨、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6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9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涉案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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