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限期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从陈某某处购买店铺“**旗舰店”,当日通过网络找到被害人黄某某,以店铺需要刷单(买家用不同的账号多次购买这个店铺的商品,确认收货之后再申请退款,店家支付相应佣金,以提高店铺的信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同年4月29日,被害人黄某某按照刷单约定在被告人张某店铺内刷单500单,支付货款人民币229920元。次日,被告人张某随即将货款全部提现,将资金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款借据、借条、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的流水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崔某某、张某丙、许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附:
1.被告人张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