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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卿某甲、陈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卿某甲,曾用名卿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镇**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仁某某公安局质性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卿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和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同被告人卿某甲经共谋后将光瓶酒装入贵州茅台酒员工品鉴酒的外包装箱内,张某提供被害人阮某某联系方式,由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害人阮某某分两次将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员工品鉴酒卖给阮某某实施诈骗,两次共计骗取阮某某人民币87600元。事后,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50600元,被告人卿某甲分得赃款26600元,被告人陈宗洪分得赃款10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卿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其诈骗所得26600元,被告人陈某甲之家属主动退还诈骗所得10400元人民币,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在被告人张某处扣押张某诈骗所得50600元并已依法发还被害人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六查记录、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及通话记录截图、转账截图、贵州茅台酒品鉴用酒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钟某某、徐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卿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手机电子数据检测报告、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卿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卿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被害人销售虚假的贵州茅台员工品鉴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卿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卿某甲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次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卿某甲、陈某甲均已退赔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行政违法前科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卿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宗洪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卿某甲、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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