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奉节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奉节县**乡**社区居委会**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宜昌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湖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路**号,住湖北省宜昌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奉节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林湖阳、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 月5日,自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5日,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林湖阳、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套用“重庆时时彩”开奖规则、结果,建立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林湖阳、肖某某接受陈某某、童某某、吴某某等人投注的赌资共计人民币708.6392万元,其中,张某某接受投注赌资共计708.6392万元,肖某某接受投注赌资共计680.9145万元,袁兵接受投注赌资共计680.9145万元,林湖阳接受投注赌资共计335.9652万元,肖某某接受投注赌资共计344.9493万元。陈某某、童某某、吴某某等部分参赌人员损失共计3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童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等7人投注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7.7247万元。
2.2018年1月23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肖某某提供支付宝账户进行赌资流转。张某某等人接受陈某某、童某某、吴某某等14人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344.9493万元。2018年3月15日,陈某某因赌博损失14万元而自杀身亡。
3.2018年3月16日至6月13日,被告人林湖阳、肖某某、袁兵、张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王某某、柳某某、朱某某等11人的投注共计人民币335.9652万元。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重庆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回复、重庆时时彩规则、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童某某、吴某某等17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4.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林湖阳、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林湖阳、肖某某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林湖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巧俊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袁兵、林湖阳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0720****。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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