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爱丽,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上报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已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在师宗县**乡**村张某某家吃饭喝酒聊天,后三人因喝酒事宜发生争执,刘某某先行离开。24日凌晨,张某某用其家的一口平底锅击打李某某头部数下致其受伤。后张某某电话报警并拨打120电话,李某某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平底锅1口;2.书证:户口证明、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侦查卷3册,卷外材料11页;
3.光盘5张;
4.刑附民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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