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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该县******号,务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民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经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民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为同村村民,系情人关系,二人曾于2019年中秋节期间因婚恋问题发生过矛盾。2020年3月31日13时许,张某某约张某某在民和县**镇街道见面。见面后,因张某某怀疑张某某感情出轨以及结婚彩礼问题发生争吵,后二人至民和县官亭镇游玩后返回**镇街道吃晚饭。当晚约21时许,张某某将张某某送回古鄯镇后山村张某某的家中,并约定一会儿再来。张某某回到自己家中饮用几杯白酒后,约21时30分许回到张某某家中,二人见面后再次因结婚彩礼一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扇了对方一耳光。随后,张某某与张某某先后离开张某某家,张某某扬言要将张某某母亲气死。张某某在村中巷道内转了十几分钟后,约22时许回到自己家中,看到张某某在客厅内撕扯其母亲王某某并对其进行辱骂,张某某劝阻未果,在张某某言语刺激下,从其东卧室桌子的抽屉内取出平时割肉用的刀具,返回客厅对张某某胸、腹等部位乱戳6刀致张某某倒地身亡。后张某某自杀未果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右肺及全身多处软组织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金属残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婷

检察官助理:王洁

2020年7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换押证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户籍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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