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7月10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乡**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会理县云甸镇甸沙关村1组**业公司工地工棚,因家务琐事与其岳父陈某某发生争吵。后张某某捡起工棚旁用于建筑支模的层板木方将陈某某打伤后逃跑。陈某某后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5日1时58分死亡。经法医解剖鉴定,陈某某系胸部受暴力损伤造成多肋骨骨折、血气胸,致呼吸、循环障碍死亡。公安民警于2019年1月5日6时许在米易县人民医院大厅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马伟古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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