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98号
被告人张威力,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镇**村**组。曾犯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威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威力潜入本市**镇**社区**科技园**栋**房伺机作案,发现被害人耿某某在该房间内睡觉,后偷走耿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蓝色V1V01Q00NE0手机(价值2360元),作案后张威力意欲逃离现场,被耿某某当场抓获,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出警将张威力带回审查。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威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威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威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威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