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816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家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016年5月,曹某某等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物业大楼**楼**号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
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负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事物。被告人张某及其团队以投资购买中盛私募资金、八极私募资金等为由,通过推介会、发传单、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以项目集资为由、以高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250000元。
2020年9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5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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