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天才,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天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张天才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集装箱码头分公司的绞车机房内,将该机房地沟内的电缆线割断,剥开外胶皮后将电缆线盗走。一周后,张天才再次潜入该绞车机房内,用同样的方式将机房内的电缆线盗走并逃逸。为方便再次盗窃,张天才将作案用的断线钳、裁纸刀等物品藏匿在现场。其两次潜入港九码头绞车机房内,共盗窃电缆线60余米。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1529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天才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田野小区门口被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陶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天才的供述和辩解;
4.DNA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天才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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