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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天宝抢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35号

被告人张天宝,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盐亭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30 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天宝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天宝以嫖娼为由将女青年徐某某约至本市白某某**街**巷**号**公寓**房,在发生性关系后采用扼颈、持刀威胁等手段逼迫徐某某说出支付宝密码,并抢走徐的VIVO手机1台,将徐某某捆绑后逃走。张天宝用上述手机通过徐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走人民币865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55元;徐某某颈部的损伤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所致,造成颜面部点状出血、双眼球结膜见片状出血等窒息征象,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被抢手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

2.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天宝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宝以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8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张天宝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七张 

3. 缴获的赃物手机1台,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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