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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甲,男,198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0月13日被原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5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28日,因吸食、提供毒品,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26日贩卖毒品罪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吸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0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谈妥,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冰毒。随后,李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万达广场德庄火锅店内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保利KTV门口将0.7克冰毒及一个麻果交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鹤新

检察官助理:远桂宝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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