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次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同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次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同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路**巷**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12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高某某(已刑处),根据高某某的安排负责领票、开票、邮寄发票、资金走账等辅助工作,经手操作如皋*甲木业公司、如皋*乙木业公司、如皋*甲皮革制品加工公司、如皋*乙皮革制品加工公司、如皋市**皮革制品加工公司、如皋**皮革公司共6家空壳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向广东省东莞市**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广州**鞋业有限公司等29家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3份,价税合计共计376005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共计5462224.39元;已查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5份,价税合计共计26091226元,税额共计3791032.66元。
2015年4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高某某控制的如皋市**中药材公司向河南省义马市**医药公司、河北省深泽县**药材公司及深泽县**药材公司第三批发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2份,价税合计12585422.44元,抵扣税款共计1828650.97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向义马市**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54900元,税款共计269515.37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至同年9月,向深泽县**药材公司及深泽县**药材公司第三批发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6份,价税合计10730522.44元,抵扣税款共计155913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分别扣押被告人张某某12万元、扣押被告人刘某某3万元、扣押被告人刘某某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省深泽县国税局出具的认证抵扣清单、税务处理决定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宏亮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