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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住苍南县**镇**路**号。因犯非法经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龙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温州市苍南县**镇经营一间工作室,从事电话卡实名注册、买卖等业务。2018年8月,张某某从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客户经理吕某某处获取110余张实名注册手机卡,在未经手机卡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以每张7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快递信息、手机号码清单、抓获经过等;

2.证人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土林

                          2019年11月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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