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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大巫岚村010518号,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新苑小区44号楼2单元301室,唐山三友集团远达化纤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以有唐山**集团正式工名额,承诺找他花钱短时间内能找成**正式工,找不成退钱为由,通过毕某甲收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乙、毕某乙五人用于找**正式工的钱款分别为7.5万元、7.5万元、10.5万元、10万元和8.5万元,合计共44万元。收取钱款后张某根本没有帮各被害人协调找**正式工,而是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后因未能依其承诺为各被害人找成**正式工,各被害人及毕某甲纷纷找张某退钱。截至立案之前,张某退给赵某某1.3万元,退给陈某甲和张某某合计3.8万元;立案之后张某退给毕某甲1.8万元,让毕某甲帮忙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收条、欠条、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赵某某、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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