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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公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约定,由张某某每月支付廖某某工资3000元,让廖某某出面租赁房屋开设赌场,并承担赌场被查处后的法律责任,张某某负责投资并经营赌场。

2019年10月31日,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下,廖某某(另案处理)以自己名义租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小区*栋*单元**室房屋,由张某某在房间内设置“六狮王朝”赌博机一台八座(已做不能使用)、“彩票娱乐机”一台四座、“捕鱼机”一台十座、“PK机”一台(不能使用),招聘张某(另案处理)负责给赌场内赌博机兑换筹码、上分退分,并将当日所得营业款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并发放工资。

2019年12月19日晚,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2名,赌资1000元,现场依法扣押赌博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

案发后,经依法对张某某、张某的转账记录进行勘验检查,发现赌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员张某、供述;4.证人田某某、陈某某、梁某甲、甄某某、梁某乙、常某某、杨某某证言;5.侦查实验笔录;6.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手机提取笔录及截屏照片、电子勘验光盘1张;7.现场查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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