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到本市**区**路**号**KTV **房喝酒唱歌,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与一起唱歌的张某丁发生争吵并损坏包厢内的物品,服务员进行劝阻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阻拦服务员进入包厢,并与在场的服务员发生争吵,后张某乙用垃圾桶、张某丙用话筒殴打、张某甲用脚踹共同殴打服务员邓某某、刘某某(未成年人)、徐某某(未成年人)和闫某某,并导致邓某某和刘某某受伤(经鉴定,邓某某和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徐某某、闫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监控截图、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徐某某、闫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7册,光盘5张。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一方共计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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