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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坤抢劫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张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坤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张坤来到龙港市东新街**号保健按摩店,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店内存在色情违法经营活动为由,要求检查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犹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并将拿到的三部手机和三张身份证放置于店内吧台上。之后,被告人张坤提出让被害人拿钱解决此事,但其身份遭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质疑,被害人王某某欲拿回手机,被被告人张坤用拳头殴打并推撞到沙发棱角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害人王某某抢回自己的手机并报警,被告人张坤拿走剩余两部手机并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张坤向他人借用手机举报被害人卖淫,并回到案发现场等候警察。经鉴定,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295元。现该两部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冯某某和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释放证明、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坤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在招摇撞骗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张坤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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